名称 | 珠海市拱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代征船舶车船税的通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车船税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3-11-1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我局于2013年10月3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代征船舶车船税。现将《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内容通告如下:
(一)委托税务机关为珠海市拱北地方税务局。代征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法定代表人是黄斯深,地址是珠海市情侣中路15号1栋,联系电话3360763。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在海事机构登记且船籍港为珠海的应税船舶。代征期限: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1.机动船舶:
(1)净吨不超过200吨(含200吨)的船舶,每净吨3元;
(2)净吨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含2000吨)的船舶,每净吨4元;
(3)净吨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含10000吨)的船舶,每净吨5元;
(4)净吨超过10000吨的船舶,每净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游艇: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含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含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含30米)的游艇,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游艇,每米2000元;
(5)游艇的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3.拖船、非机动驳船:
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特此通告。
珠海市拱北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