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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我市制定出台《重庆市商贸流通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174 发文文号 渝财企【2013】379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13-09-12

我市制定出台《重庆市商贸流通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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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9-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规范我市商贸流通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城乡商贸流通统筹发展,保障城乡市场供,市财政局、市商委制定了《重庆市商贸流通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13】379号),该办法对我市商贸流通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资金申报程序、资金绩效管理和使用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附件

重庆市商贸流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商贸事业发展,规范商贸流通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建设和发展的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一是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商业发展资金;二是每年从市级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提取1%安排用于商贸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商贸流通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委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
  市商委负责拟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年度资金使用总体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商贸流通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和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按照“公共支出为主、项目补助为辅”原则,围绕建成长江上游商贸物流中心的总体目标,重点支持“一保(保市场供应)、二建(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商贸网络体系、建立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效机制)、三打造(打造购物之都、会展之都、美食之都)”项目。具体包括:
  (一)城乡统筹商贸网络体系建设;
  (二)大商圈、大市场、大流通等重大商贸流通项目建设;
  (三)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会展经济;
  (五)餐饮住宿等居民服务业发展;
  (六)应急保供;
  (七)政府宣传促销、招商引资、策划规划、培育引进品牌、人才培训、评选奖励、信息监测等;
  (八)事业单位及行业管理建设;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出。
  第六条  商贸流通资金支持采取投资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和经费补助三种方式。项目投资以自有资金为主的,一般采取投资补助方式;项目投资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公共支出一般采取经费补助方式。每个项目选择一种支持方式。原则上同一项目在一个年度内只安排一次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七条  商贸流通资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安排方式:切块下达、申报、奖励。
  (一)切块下达。按照因素法将项目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区县,由各区县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支持重点,统筹安排,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委备案后实施,并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申报。市商委根据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确定商贸流通资金支持的方向,由各区县组织申报,市商委、市财政局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
  (三)奖励。根据商贸流通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及考核评比等实施奖励。
  商贸流通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区县,视情扣减下年度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专项资金管理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加大专项资金扣减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章  申报和审定
  
  第八条  市商委根据全市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年初提出全年商贸流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第九条  申报商贸流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纪违规违法的记录;
  (三)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四)申报项目具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基本实施条件,并能在当年启动建设或为在建项目;
  (五)申报项目当年未获市级财政支持。
  第十条  申报方式: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经审查同意后,形成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市商委、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公共支出事项,由承办单位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备,商务、财政部门应对申报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经审核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下达商贸流通资金预算文件。
  第十四条  区县项目由市财政局将预算下达到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再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市级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和会计处理。
  
  第六章 资金绩效监管
  
  第十六条  商贸流通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商贸流通资金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资金投入及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等。其中:
  预算执行进度评价重点考核是否达到预算执行序时进度要求。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评价重点考核是否符合相关范围、相关文件、相关程序和要求,是否实现效益目标,是否按要求报送资料,是否履行监管职责等。
  项目资金投入评价重点考核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商贸流通项目资金的,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商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点击下载原文件:企2013 37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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