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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7 发文文号 浙财预执〔2012〕15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浙江 发布日期 2012-06-11

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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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6-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省级各预算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我省省级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库字〔20081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省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8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务卡适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推行所有费用项目实行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试点预算单位仍按试点政策执行),都应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2.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支出。

  4.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重点明确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单位要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的支出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时,报销申请人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使单位内部形成自觉、主动用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监督和指导。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将配合有关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291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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