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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0 发文文号 闽财农〔2013〕124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13-10-14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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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0-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福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31011

 

 

福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评选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水产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引导促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带动和吸引更多的金融资金、社会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突出重点。以提高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扶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链条延伸,促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

 ()公平公正。资金安排要坚持公平公正,兼顾区域和行业平衡。

() 择优选择。资金安排要体现“适当集中、扶优扶强、带动型和成长型项目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分为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三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项目补助

1.企业用于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支出。

2.企业用于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3.企业用于种养植基地建设。

4.企业用于组织和开展优质农产品展示,促进农业合作与交流费用支出。

5.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互助合作知识培训。

6. 企业服务农户,为农户提供种苗、农资、技术培训、贷款担保等支出。

7.企业用于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8. 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出。

(二)贷款贴息

1.企业用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及配套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及相应生产线建设项目。

3.企业用于农产品的订单收购、加工、储藏、保鲜、运输等项目。

(三)以奖代补

对在品牌建设、以及促进农民增收、产业集聚、增加国家税收等方面取得成效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每年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以下达通知或印发项目申报指南的方式明确当年扶持的重点范围和具体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二)补助条件和要求;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内容;

(五)项目申报时间要求;

(六)项目的审核审批;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二)企业向当地财政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各地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其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市(县、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和材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企业不得以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按照企业项目属地原则下达到企业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由企业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通过虚报、假报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企业,不予安排扶持,追回已拨资金,并连续两年取消该企业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格。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建省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闽财农〔200223号)、《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0356号)、《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农〔2004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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