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民情民意调查制度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黑政发[1990]99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黑龙江 发布日期 1990-09-20

关于民情民意调查制度

null

发布日期:1990-09-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加强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和健全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在城市利用现有的调查样本,再补充抽选若干工厂、学校、商店、科研单位作为整群样本。在农村利用已有的农户调查点,再补充抽选若干乡镇企业、农村学校、乡村干部作为整群样本。

    二、民情民意调查应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应定期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应针对性强,准确可靠。对被调查对象的意见、批评,以及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应依法予以保密。

    三、调查方法的选择,可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灵活掌握。以抽样调查为主,辅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

    四、成立省政府民情民意调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一名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省统计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劳动局、民政厅等单位的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省统计局。

    1990年9月2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