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冀财税[2004]5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4 | 所属行业 | 110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04-09-19 |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