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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5]290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浙江 发布日期 2005-07-1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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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7-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掌握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的请示》(景地税政[2005]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税收政策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精神,工商设立登记在2003年11月19日前的新办企业、单位,其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之日;工商设立登记在2003年11月19日(含)后的新办企业、单位,其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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