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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4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 〔2013〕 124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13-05-1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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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5-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属亚洲季风区,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特征明显,降雨量大,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加之地形地貌复杂多样,局部地区排涝问题十分严重。特别是主城区部分排水节点走廊狭窄、管网老旧、配置不合理、排水不畅,部分区县(自治县)排水防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调蓄雨洪和应急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暴雨积水和内涝灾害隐患十分突出。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要求

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办发〔201323号文件要求,在今年汛期前认真排查排水设施隐患,解决对排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避免汛期出现大的城市内涝。同时,要把当前防汛工作和今后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握时间要求,积极推进有关工作,要在2014年前编制完成全市城镇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2019年前完成城镇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2024年前在全市建成完善的城镇排水防涝设施体系。

二、认真普查,搞好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收集和分析现有排水资料,迅速组织专业机构对地表径流、排水设施、受纳水体等情况进行详细普查,为开展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论证奠定基础。要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人口密集、灾害易发区域排水防涝设施应采用国家技术标准的上限作为规划控制指标。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编制要做好与近年三级排水管网建设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水利设施建设规划等的衔接协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及时组织评审验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抓好建设,保证效果

要认真做好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建设。对排涝影响大的“瓶颈”线段工程要优先安排设计,优先建设。建设施工过程中要严格监管,确保施工质量。要做好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统计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合理安排布局,控制开发强度,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尽可能与城市其他设施统筹协调。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周期长、工作量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相互支持配合。市市政委作为市级层面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尽快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环保、规划、水利、气象、消防、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通力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的紧迫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全力推进。同时,要把排水防涝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5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暴雨等极端天气对社会管理、城市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加之部分城市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调蓄雨洪和应急管理能力不足,出现了严重的暴雨内涝灾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目标。2013年汛期前,各地区要认真排查隐患点,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有效解决当前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因暴雨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2014年底前,要在摸清现状基础上,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二、抓紧编制规划

(二)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各地区要尽快对当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受纳水体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管网等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和修订,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三)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各地区应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在人口密集、灾害易发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可视城市发展实际适当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根据近年来我国气候变化情况,及时研究修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标准规定,指导各地区科学确定有关建设标准。

(四)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排水出路与分区,科学布局排水管网,确定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管道和泵站等排水设施的改造与建设、雨水滞渗调蓄设施、雨洪行泄设施、河湖水系清淤与治理等建设任务,优先安排社会要求强烈、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要加强与城市防洪规划的协调衔接,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加快设施建设

(五)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

(六)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建设。在雨污合流区域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力度,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尽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加强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新建城区要依据《“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有关要求,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

(七)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各地区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要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能力和蓄滞能力。

四、健全保障措施

(八)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要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九)健全法规标准。加快推进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强制性城市排水标准,以及城市开发建设的相关标准。

(十)完善应急机制。各地区要尽快建立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要在2013年汛期前制订、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及相应的措施和处置程序,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针对城市交通干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要切实加强防范,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识。要加强应急能力教育和预警信息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十一)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区要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管,将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实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加强河湖水系的疏浚和管理,汛前要严格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

(十二)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全面提升排水防涝数字化水平,积极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技术系统。加快建立具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数字信息技术对排水防涝工作的支撑。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各地区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的紧迫任务,切实落实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城市排水、交通、气象、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防洪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明确部门分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水利部要加强对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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