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