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桂财农〔2000〕40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00-10-08 |
各地、市、县财政局、林业局: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年十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能源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农村沼气、节柴省煤灶、微水电、风能发电及太阳能利用等能源建设的投资。
第三条 农村能源建设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补助经费;
(二)各级林业部门安排的补助经费;
(三)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
(四)金融部门信贷资金;
(五)社会赞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资金支出范围:
(一)农村沼气建设;
(二)农村太阳能利用;
(三)农村节柴省煤灶建设;
(四)农村微水电、风能发电建设;
(五)农村能源技术开发、培训、宣传及推广;
(六)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及检查验收。
第五条 农村能源建设投入以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为主。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补助经费和各级林业部门安排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农村能源建设任务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的以奖代拨补助。
第六条 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搞好项目规划、评估和验收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财政、林业部门安排的补助经费,必须把好分配关。林业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审定。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三)财政、林业部门安排的补助经费以资金或物资形式予以补助。项目验收后,凭经技术人员及农户签章的清单,以乡(镇)为单位,向县林业局申报领取补助经费或物资。
(四)县林业局应建立完善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和资金补助档案,以便于检查和提供后续技术服务。
第七条 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依法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二)凡检查发现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林业部门安排的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的,要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回有关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