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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函[1994]46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5-31

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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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5-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你们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报告》<(94)财政字第5号>收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现批复如下:

    同意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并由你们行文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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