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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政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东地税发[2004]67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4-04-07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政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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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4-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方税务分局:

    市局现对近期各分局反映较多的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带征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建筑安装业的总包人、分包人按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带征企业(个人)所得税,其他行业一律按收入总额(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带征企业(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拥有非营运自用车辆识别问题对个人拥有12座以下(含12座)小汽车车辆从事营运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不从事营运的不需再由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证明》,原东地税发[1996]158号文规定个人拥有非营运自用车辆出具《纳税担保证明》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牵引车和半挂车的计税依据问题对重型半挂牵引车(集装箱拖头)和重型平板半挂车(拖卡)按其最大拉动吨位(《行驶证》登记的核定载质量,)计征车船使用税和营业税;未登记核定载质量的可参照路费的计费载质量。

    四、四星级(含准四星)以上酒店房产税指导计税价格根据市局对全市准四星级以上酒店房产税计税价格的调查,发现我市部分四星级(含准四星)以上酒店申报的房产原值远远低于同期同类房产的价值,为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现就账册不健全,无法核实原值的四星级(准四星)以上酒店房产税的指导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房产原值中含土地价值的,单位价值不得低于2500元/平方米。

    2、房产原值中不含土地价值的,单位价值不得低于2000元/平方米。

    五、各分局对按照差额征税的部分营业税应税项目进行审核时,应在抵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原始发票的正面加盖“已抵减计税营业额”印章 ,以避免纳税人重复使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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