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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江国税发[2005]154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5-09-06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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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9-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90号)规定:纳税人领购新版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经请示省局征管处,现重新明确普通发票(包括电脑版)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

    我市电脑版普通发票已使用“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的,从9月份起增设发票期限管理功能,即“税眼”系统根据税务机关设定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对企业所领购的发票进行自动控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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