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浙国税进[2005]1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05-05-30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5月1日起,凡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只需持相关材料及一式二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交国税机关,一份出口商留存),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无需再打印出口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认定手续完毕后,需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左上方加盖红色"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戳,并在戳印上填写年月日;若出口商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情况,则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右上方加盖蓝色"出口退(免)税已注销"章戳,并在戳印上填写年月日。
三、"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尺寸为长4CM,宽1.2CM,分两行,上一行为"出口退(免)税已认定",下一行为" 年 月 日",注销章与此类同,字体为宋体5号字,由各地自行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