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涌鑫化纤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有关报废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国税函[2008]27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08-11-18 |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涌鑫化纤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申请报废问题的请示》(南国税发[2008]99号)悉。鉴于福建涌鑫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下半年停产至今,化纤设备已严重腐蚀,且不能使用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在2003年11月至2005年2月期间购进的国产设备(含税金额3258000元,已办理退税473384.45元)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报废手续后,在五年监管期内继续对该批报废设备按规定进行监管。
此复。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