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1990]78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0-03-2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检字[1990]93号文收悉。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我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发的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问题,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其全部销售款应视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