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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关总署公告: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5-07

海关总署公告: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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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5-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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