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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44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11-17

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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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1-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12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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