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2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皖地征字[1996]115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