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1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2]23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12-05-23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12-05-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