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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0]15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0-11-17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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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11-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研究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推动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0]785号),对今后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做如下明确和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计报表分为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统计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领用。具体工作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二、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对统计、上报工作及早作出部署,安排责任心强、耐心细致的同志具体办理。在对本地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于当年7月底和第二年1月底以前,分别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三、各市地方税务局在报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时,应一并报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要对本地地方税务机关(复议机构)接待复议咨询、收到复议申请、受理复议案件的数量,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各市地方税务局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时报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省局对全省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情况进行年度通报。

    五、本统计报告制度自2000年度起开始执行,今年上半年的统计报表不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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