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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疆境内油气田企业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0]41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0-07-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疆境内油气田企业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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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7-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新疆境内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缴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境内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缴库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国税局石油税收管理局北疆、南疆、东疆分局(以下简称石油分局)税款管理,统一原油、天然气所在县(市、区)税款的缴库工作,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油分局按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其增值税的缴库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原油、天然气产地与企业核算地在同一县(市、区)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可由石油分局开具税收缴款书,缴入企业原油、天然气产地所在县(市、区)的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并由国库将税收缴款书第四联交当地国税局。
    第四条 对原油、天然气产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按原油、天然气在各县(市、区)的产量占全部产量的比例,由石油分局分配,并通过企业核算地开户银行转划到原油、天然气产地所在县(市、区)的国库。
    第五条 原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应由石油分局开具税收缴款书,并注明收款国库为原油、天然气产地所在县(市、区)的国库。征收机关为石油分局。
    原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开户银行在办理税款划付手续时,应依据税收缴款书分别办理异地信汇,并将对应的税收缴款书第二、四联一并转汇到原油、天然气产地所在县(市、区)的国库。国库收到后,应通知入库地国税局,并将税收缴款书第四联交入库地国税局。各级国库、国库经收处应严格按照《国家金库条 例》的规定及时报解税款,不得延压。
    第六条 入库地国税局应当在收到的税收缴款书第四联加盖票证专用章 戳后,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同时,作为与石油分局对账的依据。
    第七条 石油分局应严格按规定划解税款,要建立税款征收的台账和分类账,用于记载税款的应征、在途、入库、欠税等情况。各入库地国税局应积极配合石油分局的工作,按要求及时传递有关凭证,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地入库。
    第八条 石油分局应按规定向“代管局”报送税收缴款书使用计划,并从“代管局”
    领购税收缴款书,使用时应加盖石油分局的票证专用章 戳。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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