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石国税函[2005]96号 |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05-04-26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对现存未使用的《证明单》要做好登记、就地剪角作废,连同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相关资料,一并由税政部门负责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