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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8]407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8-07-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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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7-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宣地税〔2008〕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投资者个人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属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配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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