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深地税发[2004]95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4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4-11-22 |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 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