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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4]952号
法规类型 100104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4-11-2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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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1-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 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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