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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税政一[1994]148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1994-11-24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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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1-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纳税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本市已以沪税政四(1994)28号文转发]的精神,对承租或承包的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也即对承包、承租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应作为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6号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三、糠麦、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知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财税字(94)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沪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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