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省保健办、各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工作,方便保健对象医疗保健与就医,经研究决定,增补保健对象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耗材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上述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耗材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省保健办与定点医院结算支付。-
附件:增补医疗服务和医疗耗材项目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 二○○七年二月九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07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