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 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