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深地税发[2009]109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深圳 | 发布日期 | 2009-03-04 |
各区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暂不执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也不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二、各区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时,需告知市局并统一编号。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