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税收票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3-12-30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税收票证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新税收票证的启用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统一启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式样见附件)。
二、关于新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采用POS机刷卡、转账等方式缴纳税费,税费款通过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划解缴入国库,地税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交付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二)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费,事后如需要取得完税凭证的,地税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交付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三)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如涉及办理退税等手续需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地税机关换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四)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时,应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交付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五)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交付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如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六)《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包括个人所得税)出具证明的情形,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也不作为办理税费退库的依据。纳税人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广东地税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