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