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5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公告2013年第95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3-12-30 |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