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政办函[2003]2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03-03-14 |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老、少、贫”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9号)悉。为支持我省“老、少、贫”地区经济发展,经研究,我们认为,我省8个原国定贫困县、10个中央苏区县和18个民族乡新办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其中18个民族乡是根据国务院1983年下发的《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1993年颁发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 例》授权而先后批准成立的。
专此函复。
附件:我省8个原国定贫困县、10个中央苏区县和18个民族乡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