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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5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公告2013年第95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12-30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5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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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41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2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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