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