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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4]18号
法规类型 100104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内蒙古 发布日期 2004-02-1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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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2-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批复》(内政发[2003]44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根据《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51年9月20日政秘字第714号令公布)的规定,为了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纳税期限,方便征缴,两税均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征期为每年1月和7月。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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