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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6号(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食药监办〔2010〕315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0-08-3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6号(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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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8-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10315号)规定,自20109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 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就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4-
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的海关商品编号为2922390050,4-甲基甲卡西酮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酯和醚的海关商品编号以实际海关商品归类为准。
201091日起,企业进出口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化学异构体、醋和醚时,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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