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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5]68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5-04-07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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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4-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25号    2005年2月22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后,对其纳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收入总额应当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纯收益性所得(如投资收益、资本转让所得),在核定征收所得税时,可单独确认所得额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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