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8]98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8-03-1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8-03-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基层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可以享受退税优惠的再投资事项,必须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2007年度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二、各区局应结合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工作,严格审查《通知》第二条所述的免税合同有否延期、补充或扩大条款,并做好相关税收管理工作。

    三、各区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应重点审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经营期限的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关税收管理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