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 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意见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青国税发〔2013〕124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13-09-16 |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 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7号),市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依法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大众媒体、互联网站、办税服务厅、税企邮箱等多种方式,全面公开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资格条件、程序步骤。对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及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对暂不完全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针对性的政策辅导,待条件具备后及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就是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观念,坚决防止和制止应抵不抵、应退不退、应减不减、应免不免等现象发生。
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对单证齐全、信息无误的出口企业,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A类出口企业免予提供纸制单证,以其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在事后进行复核。支持生产周期长、资金量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企业,实行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申报免、抵、退税,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
三、主动提供风险提醒服务,快速响应纳税人需求
对纳税人涉税风险逐步扩大提醒范围,向面临风险的相关纳税人发送提示短信或邮件,与具备条件的部分大企业合作建立纳税风险防控机制,必要时协助大企业与其异地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协调涉税事宜。深入研究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合理需求快速响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办理;超出本级职责权限范围的,认真研究,及时向上级反映,争取尽快解决。
四、强化税法宣传与咨询服务
建立新政策解读、原政策更新、大众媒体宣传等多环节联动的税法宣传工作流,选择重要的、纳税人关注的税收政策开展解读性税法宣传。逐步推动电话、互联网、面对面等咨询渠道的功能互联,以扩大12366知识库应用范围为契机,逐步实现咨询业务的统一、准确、高效。坚持开展新办户、新政策等日常培训工作,探索开发案例式培训课程,将培训内容以幻灯片、动漫片、视频文件等形式通过互联网站公开发布。
五、简化办税程序
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实现“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运行方式。完善和统一发票领购限额量次等业务标准,减少纳税人报备资料的种类和往返税务机关的频度。拓展网上涉税文书预受理、预备案等相关功能,着力推进“阳光审批”,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提升办税服务效能
加强办税服务厅的服务职责和资源投入,特别是发挥咨询台在提供导税服务、全程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站式服务。继续拓宽涉税服务全市“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在统筹配置办税资源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的便利。扩大自助办税设备的应用范围,在继续做好发票认证、防伪税控IC卡报税等自助服务的同时,研究启用发票发售自助服务,逐步延伸自助办税服务网点,推动车辆购置税委托汽车经销商代办业务。推动纳税人端涉税软件的系统化应用,增大网上办税通道的容量,在办税高峰期适时启动应急服务,实现“网上办税厅”的稳定运行。
七、年初承诺与服务年报互相促进,推动即时限时办结
每年初针对涉税认定、减免税等纳税人普遍关注的涉税事项,逐项确定即办或限时办结的服务标准并公开承诺,日常通过信息化数据和外部评价专家进行效能监督,每年末基于服务标准逐项测评绩效,根据结果分析查找不足因素,确定今后改善服务的重点,并通过纳税服务年报的形式予以公开,推动即时限时办结的落实。
八、精简涉税报表资料
在登记、发票、认定、核定等业务已实行免填单服务的基础上,继续扩大适用的免填单业务范围,并逐渐缩短单户纳税人免填单业务的办理时间。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且申报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的纳税人,实行纸质申报资料按年报送的工作制度,探索电子业务档案管理和办税业务无纸化试点。对税务机关已经掌握各项基础信息的纳税人,不再要求重复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证件复印件和其他涉税信息。
九、规范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避免多头检查
结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A类企业在认定期限内不安排例行检查;对重点税源企业推行“查前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依法从轻处罚。深入落实税务检查准入制度,对没有具体违法线索或具体违法疑点的,不对纳税人进行检查评估;对有疑点确需检查的,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稽查、评估及征管检查部门,加强工作配合,防止政出多门、多头部署,除专案、举报、协查、上级交办及案件复查的情况外,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一年内合计不超过一次。
十、落实免费服务的规定
认真落实取消税务登记证和税务发票工本费的规定。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和各类涉税表证单书、办税明白纸、新办纳税人指南等税法宣传资料,免费提供网页办税、网络发票等纳税人端税收信息化产品。不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推销或搭车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不借信息技术运维、纳税人培训等名目违规收取费用。
十一、合理安排软件升级时间
重大税收政策出台后要迅速组织落实相关计算机软件的升级工作,尽量避开纳税人业务高峰期和纳税申报期。涉及到暂时中断互联网服务的,要通过互联网站、大众媒体或办税服务厅通告栏等渠道事前公告相关事项,为纳税人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
十二、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切实维护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对轻微违反税务管理规定且在限期内改正的行为依法首违不罚(不包括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纳税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税法援助、行政复议等维权渠道,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保障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法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向纳税人提供税务行政救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执行相关查询工作,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肃查处利用工作之便向纳税人索要财物、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吃拿卡要借报”、强制税务代理、乱罚款。依托信息平台及时受理、妥善处理纳税人投诉事项,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定期抽查回访制度,强化投诉处理质量监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 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十项措施,现予公告。
一、依法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及时公告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资格条件、程序步骤,方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坚决防止和制止应抵不抵、应退不退、应减不减、应免不免等现象发生。
二、优化涉税审批管理
在做好取消、下放和公布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涉税审批服务,着力推进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工作,着力推进网上审批工作,着力推进“阳光审批”及实行目录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强化税法咨询服务
依托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统一纳税咨询答复口径,提供权威、规范、及时的咨询服务,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确定性。加强税企沟通,加大对纳税人的培训力度,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不断创新办税服务方式?
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导税服务、全程服务、提醒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站式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提倡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设置办税服务厅。扩大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基础服务“同城通办”范围,稳步推行地级市范围内的全市通办,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全省通办。延伸办税服务网点,扩大自助办税设备在办税服务厅、银行网点、商业密集区的应用范围,积极推行车辆购置税委托汽车经销商代办业务,利用流动办税服务车在税源分散的偏远地区开展巡回办税。加快网上办税平台建设,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供纳税人选择,大力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五、实行即时限时办结
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涉税认定、延期申报、减税、免税、延期纳税等业务时,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业务要即时办理,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业务要限时办结,在法定期限内最大限度缩短办税时间。
六、精简涉税报表资料
减少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涉税表证单书。逐步推行免填单服务,扩大税务登记、外出证明、代开发票等免填单业务范围,逐步覆盖所有纳税服务基础事项。减少纸质资料报送,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且申报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纸质申报资料按年报送,探索开展办税业务无纸化试点。减少信息重复报送,对税务机关已经掌握各项基础信息的纳税人,不再要求重复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证件复印件和其他涉税信息。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避免多头检查
整合各类税务检查事项,统筹安排年度检查工作,限定每年检查次数。推行联合检查,防止多层级、多部门重复检查。
八、清理规范收费项目
认真落实取消税务登记证和税务发票工本费的规定,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涉税表证单书。不得向纳税人收取税务机关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件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推销或搭车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不得借信息技术运维、纳税人培训和报刊征订等名目违规收取或摊派费用。
九、政策制定发布和软件升级同步
重大税收政策出台前要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出台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要为纳税人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涉及税收信息系统修改升级的,在职权范围内要及时跟进,同步实施。
十、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切实维护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严格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坚决防止指定、强制税务代理。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纳税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保障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法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向纳税人提供税务行政救济。依托信息平台及时受理、妥善处理纳税人投诉事项,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定期抽查回访制度,强化投诉处理质量监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