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