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税函[1994]8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1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4-03-28 |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3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通知第三条 所称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产品税)税额。
二、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进口的料件不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三、外贸企业内销货物期初库存已征税额的情况(见附表)请于1994年4月20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