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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04]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2004-02-09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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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2-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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