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5-06-19 |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
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