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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56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4-02-1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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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2-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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