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96)汇国函字第001号 | |
法规类型 | 银行法规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05-3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用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95)汇国函字第206号中有关代码与95国家标准有异义的以国家标准GB/T2260-1995为准。
二、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的地区代码为三段六位编码,具体划分原则为前二位北京11,天津12,上海31,中间二位为直辖市对应区的顺序排列(编码见GB/T2260-95中对应区的编码),最后二位为对应区中分理处的排列(请分局自编)。请三个直辖市分局将本市银行及金融机构编码排列转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