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3]206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3-12-2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3-12-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中第二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出租或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使用或交付次月之前,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