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穗地税函[2003]20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3-12-29 |
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中第二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出租或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使用或交付次月之前,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