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市)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