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保监厅函〔2008〕113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5-07 |
保监厅函〔2008〕113号
北京保监局:
《北京保监局关于对已报批条款费率执行问题的请示》(京保监发〔2008〕76号)收悉。经研究,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限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区域,缩减了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对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条款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属于应当重新报送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情形。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