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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8]985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1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12-03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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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2-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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